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 需连续两年盈利
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下发《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》,引导航空公司调节运力。而按照《意见》对设立分公司需“连续两年实现盈利”的基本条件限制,国内骨干航空公司几无一家满足条件。
中国民用航空局日前下发《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引导航空公司调节运力。而按照《意见》对设立分公司需“连续两年实现盈利”的基本条件限制,国内骨干航空公司几无一家满足条件。
《意见》称,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,但目前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,布局不均;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,形不成规模;并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,管理人员不到位等情况。
《意见》要求,各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时须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及航线结构优化,并与基地机场的保障能力相配套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意见》中除要求航空公司飞机应达到10架以上,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,航班正常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等常规规定外,还要“连续两年实现盈利”。这意味着,包括三大航在内的国内多数航空公司,两年内均无法设立新的分公司。
《意见》同时称,机场也要根据自身的容量接纳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。对旅客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,设立航空公司、分公司实施数量限制,设立的公司、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;对设立全货运(或支线)公司或分公司的,可酌情再增1-2个;已达5个公司或分公司的,不得再设运营基地,此前已设运营基地3年以上、市场份额超过10%的,可允许其改为分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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