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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旅游局和法制办释疑《旅行社条例》

来源:中国网|2009-03-23|0条评论
3月18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在京召开《旅行社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就《旅行社条例》的出台背景、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家旅游局贯彻执行等情况做了说明。

   3月18日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在京召开《旅行社条例》新闻发布会,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等,就《旅行社条例》的出台背景、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国家旅游局贯彻执行等情况,做了说明并回答了媒体的提问。

  1996年,国务院发布了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;2001年,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,国务院对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进行了适应性修订,增加了“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”一章。这次公布的《旅行社条例》,是对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的一次全面修订,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。

  赵晓光首先介绍了《旅行社条例》修订的主要内容。他表示,《旅行社条例》统一了旅行社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,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;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做出了调整和完善,创新性地出台了质量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,鼓励企业自律,鼓励合法经营;完善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规范;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、减少争议、明确责任的角度出发,对旅行社之间的委托行为,做出了责任规定;规定旅行社必须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,组织出境游时必须委派领队;根据我国入世承诺,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、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,给外资旅行社以国民待遇。

  据了解,与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相比,《旅行社条例》的变化主要体现在: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,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,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、关注民生的特点;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,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类,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,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;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,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、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;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,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,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、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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