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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真正的GDS的十大标准

来源:环球旅讯|2009-12-16|3条评论|Read english story

  ·对所有人开放参与——这点很难把握。比如说,一个连锁酒店集团想要加入GDS,但另一个相似的连锁酒店已经参与进来了。这种情况下,新的连锁酒店集团的加入不应该受到反对。从这个意义讲,GDS应该只对产品进行收集,而不是管理。

  ·可信的中间商——GDS的角色,应该是充当供应商和中间商所发生的预订的一个中立的、可信、跟踪的机制。GDS不该只为任何一方服务。

  ·全球性——同样的产品应该可以用不同的语言展示,而且所包含的价格和库存都是相同的。缺乏这种全球性,GDS就应该改称为DS了(Distribution System,分销系统)。

  ·GDS的收费模式应建立在技术成本上,与交易金额无关——GDS应该更偏向于对系统承受的流量和负荷进行收费。

  ·供应商能通过GDS针对渠道进行定价——比如说,供应商想要为特定代理商提供一个具体价格,GDS应该允许终端对终端的具体定价协议。请谨记,GDS只是数据的中转站。

  如有遗漏,欢迎补充。(Gary编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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